根據《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13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不得隨意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確需變更的,經董事會審議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根據《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四十六條第八款,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轉讓日內予以披露: (八)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