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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要不要公示企業信息

根據2020年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六章公示和證照管理:第二十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將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機關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和監督檢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具體以國家政策為準。

應答時間:2021-08-16,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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