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強酸堿性和放射性揮發性的各種危險物品;麻醉藥物和精神物品,如鴉片、嗎啡、可卡因、高根等;國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遞的物品,如軍火武器、貨幣等;容易腐爛的物品、各種活的動物(如鮮魚、鮮肉等);反動報刊、書籍、窗口或者淫穢物品等;內置鋰電池,化學電池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