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處理信息披露不完整的規定
第三條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政府信息“誰制作、誰公開、誰保管、誰公開”的要求,遵循及時發現、快速處置、妥善控制、落實責任的原則,履行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義務。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機構承擔本單位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具體事務。市政府辦公室承擔市政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具體事務。
第四條市、縣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工作。各級公安、廣播電視、通信、新聞和互聯網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各類媒體信息發布行為的監督管理,積極配合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