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申請不予答復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20個工作日後未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以“行政不作為”為由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