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