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信息公開是有關保障公民了解權和對了解權加以必要限制而組成的法律制度。這裏的了解權是指個人或組織有權知悉並取得行政機關的檔案資料和其他信息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壹)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