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信息可以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面證據;受害者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鑒定和調查實驗記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1,當事人陳述;2.書面證據;3.物證;4.視聽材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8.檢查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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