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產品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第三條上市公司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第四條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披露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五條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