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管理工作,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重塑良好信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修復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將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依法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提前停止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並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將信用修復信息與有關部門***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