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應當向行政處罰所屬的征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信用修復承諾書原件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二是行政相對人的主體登記證書(主要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處罰的相關證明材料(主要包括罰款收據等。),並加蓋公章;
四、主動參加信用修檔培訓。
五、試點單位綜合信用服務機構和征信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