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宏觀經濟疲弱的背景下,信用債違約和貸款不良率上升是合理的。
2.妥善處置地方政府債務,不能輕易打開地方債務違約的潘多拉魔盒。
3.加強信息披露和合規性監管。
雖然經過多年的發展,發債企業的信息披露工作仍然差強人意,很多承銷商對於資金的監管也流於形式。在債券發行類註冊制的大趨勢下,監管層的工作重點不是去判斷發債企業的信用資質,而是保證發債企業和承銷商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規與及時、詳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