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億元以上6.5438億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的;
(二)因過失泄露信息的;
(三)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者企業信用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