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廣告應當經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或者進口醫療器械代理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醫療器械廣告批準文件。廣告主發布醫療器械廣告,應當事先查驗廣告的批準文件和真實性;不得發布未取得批準文件、真實性未經核實或者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壹致的醫療器械廣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並及時更新批準的醫療器械廣告目錄和批準的廣告內容。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暫停該醫療器械的生產、銷售、進口和使用,暫停期間不得發布涉及該醫療器械的廣告。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因此,壹流的廣告也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理。詳情可致電本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電話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