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臺發票機不能給兩家公司開發票。壹個開票軟件可以使用不同的稅控設備進行開票,但是壹個稅控設備只能對應壹個企業。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是收付款項的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已經發生,不能證明款項是否已經收到或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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