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已註冊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發生變更的,註冊人應當向原註冊部門申請註冊變更,並按照有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進口醫療器械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結構和成分、適用範圍、產品技術要求、生產地址等發生變更的,註冊人應當向原註冊部門申請許可事項變更。
還有壹個問題是,註冊證到期不能簡單續期,因為註冊是根據4號令第七章續期的。
第五十四條醫療器械註冊證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註冊人應當在醫療器械註冊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延續註冊,並按照相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除本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收到延續註冊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醫療器械註冊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延續註冊:
(壹)註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續展註冊的;
您應該將它重新註冊為新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