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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勞動仲裁程序。

法律分析:壹是當事人申請。然後復查驗收。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收到仲裁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做好仲裁前的準備工作,包括組成仲裁庭,對仲裁委員會成員、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書記員、應當回避的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作出回避決定,調查取證等。,最後進行仲裁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企業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聘任或者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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