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存話費贈手機的行為是企業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雖然企業未將贈送手機作為資產管理,而是按照預存的話費壹次性計入費用,但不 影響手機的權屬,手機的所有權屬於公司。從業務鏈考量,電信服務商作 為收取方在收到預存話費時,盡管開具發票,但此時並未實際提供勞務,其應未確認收入,作為支付方此時確認扣除欠妥,應在實際發生時確認, 但不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將手機給員工作為開展業務使用,盡管手機未在企業賬上體現,計人“管理費用——郵電通訊費”的金額為預存的話費, 但實際也是取得手機的對價,有合規票據,後續支出也能取得合規票據, 發生的話費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