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披露義務的企業,應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再向工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
3.被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應當對公示信息進行更正,並向工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
4.失去聯系的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或者提出可以通過註冊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聯系,可以申請遷出經營異常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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