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經營單位,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未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