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變更地址是不需要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全部(公司)股東及企業性質及地址是最重要的登記要素,是企業自己不能自行公示的,此信息是由公司主管工商部門錄入。
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有關規定,企業信息公示主要包括兩大方面:壹是每年都必須報送的“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二是隨時產生隨時公示的即時信息。
具體來看,第八條要求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