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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流水可以作為訴訟證據嗎?

銀行流水可以作為證據。銀行的個人消費清單有姓名,卡號,各種資金交易等。,所有信息壹目了然。這些客觀反映了當事人的消費支出情況,屬於書證。由於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能夠反映所辦理的銀行業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當事人的主張能否用銀行流水證明,取決於銀行流水與主張之間的關聯性。

銀行最多能經營幾年。

1.如果用戶去銀行櫃臺打印銀行流水,最多可以打印兩年內的流水;

2.如果用戶可以通過銀行的終端自行打印銀行流水,最長可以打印壹年內的銀行流水;

3.如果用戶通過網銀打印銀行流水,最長可以打印5年內的流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及其種類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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