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九條* * *招錄機關根據資格條件對報考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