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成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企業法人消滅。因此,壹般情況下,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不能恢復的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對公司進行清算和註銷。認為具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十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補充紙質年度報告,申請恢復正常記錄狀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正常備案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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