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外國企業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機關核準,外國企業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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