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回答:沒有具體時限。
法律客觀性: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在同壹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人擬用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與同行業或者未使用行業、經營特點的下列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 (壹)已經登記或者處於保留期的企業名稱,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2)註銷或變更登記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但存在投資關系或受讓企業名稱的除外;(3)設立登記被註銷或變更登記被註銷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