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變更登記的,應當當場變更登記。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變更登記的決定。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變更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合夥企業登記事項變更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