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存在異常的情況下,經營者應當先調查清楚異常的原因,如果是因為沒有按照規定履行義務的,及時將相關義務履行完畢,然後申請移出異常名錄;如果是因為經營場所變更導致的,依法辦理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然後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法律客觀:《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