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決定;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變更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本、經營期限,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企業法人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