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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裏請與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履行包公義務是什麽意思

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報送上壹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壹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壹、《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第654號令)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這是我國推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壹項重要內容,也是國家強力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壹項基礎性制度建設。根據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取消企業年度檢驗,改為實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這對於轉變市場監管方式,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推動社會***治,提高政府監管效能,強化企業信用約束,擴大社會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

1、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2、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壹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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