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業務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內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上市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的,應當作出移除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撤銷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撤銷日期、撤銷原因和作出決定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