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三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1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其登記註冊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上壹年度的年度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公司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1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