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的1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的年度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公司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1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行政許可取得及變更信息;
2.生產經營信息;
3、從事網絡經營的網站或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4.聯系方式;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