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三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1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其登記註冊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上壹年度的年度報告。同壹年度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從下壹年度開始提交。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行政許可取得和變更信息;
(二)生產經營信息;
(三)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地址等信息;
(4)聯系方式;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