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按照規定履行義務導致異常的,則要將相關義務履行完畢,申請移出異常名錄。
2、經營場所變更導致的,則要進行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3、《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