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食品進、銷、存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如下制度:
壹、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采購食品及其原料時,要向供應方索取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或者檢驗報告;
二、在采購保健食品、進口保健食品、輻照食品、新資源食品時,應同時索取衛生部門相關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
三、在采購鮮(凍)肉類時,應當索取畜產品檢疫證,或者查看胴體上是否加蓋有效的驗訖印章,采購進口鮮(凍)肉類及其制品時,應索取出入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
四、如實記錄每種食品進貨時間、來源、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食品名稱、流向、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
五、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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