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確定對方是冒充新聞媒體單位的采編人員。
其次,可以聯系合作的負責人也是用無中生有的問題來招聘的(壹般單位的官方電話都有記錄,對方的郵件要保管好,要保留證據)。
第三種是對方以這種虛構的理由頻繁打電話或發郵件,只是為了引起對方單位的註意,但這種方式嚴格意義上來說明顯是在擾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運轉。
所以從目前的法律來看,首先符合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其次基本可以和破壞生產經營罪、擾亂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掛鉤,讓妳的法務負責跟蹤,必要時可以報案。立案了就開始調查,可能要先拘留。對方被拘留後,會暫時不能打電話,發郵件。他說的不專業,供妳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