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