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經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被告人到庭。
第壹百壹十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