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四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度檢驗材料。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延期年檢申請,經企業登記機關批準,可以延期30日。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年檢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當年註冊的企業從明年開始參加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