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國家級和省級控制的重點監控企業的汙染排放數據等信息,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尊重人民主體地位的體現。
(2)我國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權。
公布重點企業的汙染排放數據等信息,有利於公民更好地參與到民主決策之中,使環保決策能夠更好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有利於決策的民主性與科學性。
(3)我國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監督權。
環保部下發通知,明確了地方各級環保部門的工作責任,為公民監督提供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