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訴法和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除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壹)申請再審人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三)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四)具體的再審請求。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七十八條 再審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裁判文書案號。
具體的再審請求。
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
再審申請書應當明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並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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