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生資源回收公司的註冊條件如下:
(1)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清算。
因特殊情況在六個月內不能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定有關債務清償方案。
債務清償計劃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清算組的申請裁定認可。清算組按照清算方案清償債務後,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債權人拒絕確認債務清償計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