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二)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和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對別人有壹定影響的。第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混淆視聽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沒收。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原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將其名稱更換為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