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籌企業應當在境內設立證券事務機構,並聘任信息披露境內代表,負責辦理公司股票或者存托憑證上市期間的信息披露和監管聯絡事宜。信息披露境內代表應當具備境內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相應任職能力,熟悉境內信息披露規定和要求,並能夠熟練使用中文。
紅籌企業應當建立與境內投資者、監管機構及深交所的有效溝通渠道,按照規定保障境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持與境內監管機構及深交所的暢通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