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最終分配完成後,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提出的終止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止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止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壹百二十壹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憑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壹百二十二條管理人於辦理註銷登記的次日終止職務。但是,除非有未決訴訟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