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以及監督檢查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八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幹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