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並詳細註明納稅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無上述證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證明身份的證件)等個人情況。
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因納稅人數眾多、不便壹壹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不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但應通過壹定形式告知納稅人已扣繳稅款。納稅人為持有完稅依據而向扣繳義務人索取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