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若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異常消失的可以申請移出異常名錄,通常有四種辦法:1、企業未按照規定報送年報,可以在不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申請移出異常名錄;2、企業未按規定進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需要先進行信息公示後可以申請恢復正常狀態;3、企業公司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需要更正公示信息後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移出異常名錄;4、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可以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以上這四種情況可以申請移出異常經營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5日內做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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