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的若幹意見》規定:
登記機關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範圍:對申請人依據其章程提出的申請,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條例》的有關規定核定經營範圍,如組織成員所需農業生產資料的采購和供應;組織會員和類似生產經營者的產品購銷;開展會員所需的農產品加工、運輸、儲存等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信息咨詢服務。“種子生產經營”、“種畜禽生產經營”等涉及前置登記許可的經營項目,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許可或者批準的經營項目辦理。對於不涉及前置登記許可的經營項目,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經營範圍也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中的中或小類進行核準。